福建省出台乡村医生津贴补助新政策

2008年12月10日 16:49 335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人才资讯

  我省将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昨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正式出台了《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意见确定,我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全省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00元。

  一个村至少要有一所卫生所

  意见规定,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对于村卫生所的场所问题,意见规定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补助标准每月不低于100元

  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意见规定,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可作为津贴对象。

  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津贴补助实行季度发放

  享受政府津贴的乡村医生需要进行一些确认与考核手续。

  意见规定,有关方面要与乡村医生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加强乡村医生工作的考核,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行季度发放、年终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负责考核、统筹分配。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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