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2007年04月03日 0:0 51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之后,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草案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两种组织形式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均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其中,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对期货公司的股东资格提高了要求。其中,期货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另据了解,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投资者保障基金等事关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制度将在不久全面实施。
  (于海涛)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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