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限制特定账户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2007年05月23日 0:0 53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国证监会22日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对证监会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采取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宣布这部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实施办法规定,证监会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调查部门应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 
        据证监会介绍,制订上述实施办法旨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办法,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由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具体实施。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等。
        上述办法规定,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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