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回顾 

2007年06月01日 0:0 583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施行。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新企业破产法施行的20多年间,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主要出台了一系列法规。
  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诞生于1986年,分6章43条。破产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数量很少。1991年后,各地逐步将破产列为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法院受理破产案显著增加。随着案情越来越复杂,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某些方面需要完善。 
  为适应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司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为人民法院在当时缺乏审理经验的情况下,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政策性关闭破产试点。根据通知,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全部财产包括担保财产首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和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而不是优先用来偿还企业所欠的担保债务。
  同年,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但是,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因对这部法律出台时机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原因,当时并未安排审议。2003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新的起草班子,再次启动了起草工作。 
  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年10月,企业破产法草案再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与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缩减了适用范围,更加突出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常委会委员们的肯定。2006年8月,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获得通过。
  200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制订的全国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根据规划,2005年至2008年将完成最后2000多家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351万人。据国资委统计,截至去年底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项目有一半已完成审批。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公布司法解释,分别明确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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