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调整政策不是取消加工贸易

2007年07月27日 0:0 545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务部明确表示,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日前,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加工贸易成绩令人瞩目
    问: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怎样?
    魏建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挥比较优势,主动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1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8319亿美元,增长了333倍。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
    现有发展模式存在弊端
    问: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在发展中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魏建国:加工贸易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加工贸易仍处在国际产业价值链低端。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仍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在核心技术、产品设计、软件支持、关键零部件配套、关键设备和模具以及品牌等环节上,多数被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控制,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端,国内价值链有待进一步延伸。
    第二、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2006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出口额仅占全国的2.6%。
    第三、本土企业参与程度不高。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主导,龙头企业的投资带动形成了以外资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网络和产业集群,内资企业融入比较困难。大多数国有和民营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不足。
    第四、加工贸易准入门槛偏低。首先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亟待完善。目前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涉及商品门类较少,且仅以“两高一资”和海关难以监管产品为主。其次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有待加强。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尚未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企业责任判定标准。
    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
    问:中央是否会通过政策调整的方式逐步取消加工贸易?
    魏建国: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加工贸易。禁止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及加工水平低的产品加工贸易,完善准入管理,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当前能源紧张、环境问题突出和资源相对短缺等矛盾,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要求,有助于我们抓住全球资本重组、产业转移的机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助于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我国外贸进出口平衡发展。
    转型升级对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既是压力,也是机遇。必须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问: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是什么?
    魏建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能力;二是要优化加工贸易区域布局,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东、中、西部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三是要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由单纯加工向设计、研发、品牌、服务等内容延伸。
    问: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魏建国:运用政策手段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具体将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
    二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和法律手段,引导和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三是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环保、社会保障等政策要求,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审核,从企业的环保水平、工人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生产设备水平等几方面完善企业准入管理。(张意轩)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wearcomp974.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