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矿补费以奖励形式拨付

2007年08月16日 0:0 562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日前,新疆财政厅与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各地州市、县(市)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比例上缴中央后,自治区留成部分全部以奖励补助经费的形式下达拨付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补充补偿费征收机构的工作经费、财政部门管理经费及适当对一线征收人员进行奖励等方面。奖励补助各地的补偿费统一计算到各地州市,列入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次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厅以专项补助形式下达各地州市财政部门。
  各地州市对自治区奖励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谁征收、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地州市本级和县(市)级国土资源征收部门实际征收上缴数(自治区留成部分)予以分配,属于应分配给县(市)级的下达县(市)级财政部门。
  该《办法》还要求,各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从应上缴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预支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奖励补助经费,同时要接受上级和同级审计部门对征收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国土资源网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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