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始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08年01月17日 0:0 553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对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不闻不问、一走了之的现象,今后在甘肃将成为历史。近期出台的《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依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该《办法》对不同的矿种规定了不同的保证金提取原则:金属矿、能源矿按年实际开采量提取年度保证金;非金属矿采矿按许可证登记面积和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确定分年度平均提取保证金数额。对于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按采矿许可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对于已建矿山,按《办法》实施后采矿许证可的剩余年限逐年缴存保证金。
  据了解,保证金的提取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的原则,依据不同矿种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开采的矿石量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另外,《办法》要求,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进行治理,治理费用超出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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