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出台不允许个体开采金矿

2008年03月20日 0:0 591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申办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企业,必须申报并通过国家发改委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并取得《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行政许可后,方可开采金矿。不允许个体开采金矿。

    不符合国家和云南省黄金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省黄金工业发展原则的;个体采金的;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的;不具备开发黄金矿产资质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交叉且没有依法解决的;矿区秩序混乱、资源划分有争议的;在同一矿区内存在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在申请的规划矿区范围内有重要文物保护区或军事设施的;重要河道采金的不予申报。500吨/日及以上建设规模的,最长有效期为15年;建设规模为100-500吨/日的,最长有效期为10年;建设规模为100吨/日以下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开采手续。
 

责任编辑:CNMN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wearcomp974.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