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任代表:征收铅蓄电池消费税应“因企施策”

2017年03月19日 16:57 147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热点聚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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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责履职、不负重托,是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留给记者最深的印象。作为每年两会的“议案大户”,今年也不例外。刚一到京,他就为今年带来的17个议案建议忙碌起来。而身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常务理事,最为关注的还是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他带来的议案和建议中,有关铅蓄电池消费税的建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一年多过去了,这项税收的确立和执行,正在对铅蓄电池循环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负面影响,建议国家对铅蓄电池规范回收实行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免征或差异化征收消费税。”
  张天任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自征收铅蓄电池消费税一年多来,电池行业普遍认为这项税收不精确、不合理,给行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作为人大代表,作为铅蓄电池行业的从业者和协会的负责人,我都必须将行业的呼声带到中央。”
  相关部门认为,铅蓄电池中包含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和电解液,在生产、回收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且耗费大量矿产资源,故应征收消费税。对此,张天任表示,铅蓄电池中确实有重金属铅和电解液等成份,预计达产后,年采选规模达到120万吨。公司将完成银、锰的全部有效提取和利用,真正实现环保、安全、科技型矿山的愿景。
  对于当前铅蓄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张天任向记者介绍道:“环保部在2011年开展专项整治以来,铅蓄电池行业以整治促调整,倒逼企业转型,通过‘整治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以浙江省为例,通过环保整治,共关停铅蓄电池企业224家,占原有企业总数的82.1%。现有通过环保督察的企业全部搬入产业园区,响应国家提倡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政策,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推行环保技术创新,引入全自动密闭生产线等。可以说,当前铅蓄电池生产环节的污染风险已经解除,真正的风险来自于回收环节。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政府层面的规范回收体系,每年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数量超过330万吨,正规回收的比例占电池总产量不到30%。回收过程基本由市场利益驱动,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大量废铅蓄电池被随意拆解处置,致使大气、土壤和水源污染,不仅严重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还造成废铅资源严重浪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张天任认为,现在仓促出台的电池企业消费税,既没有体现不同电池类型的资源消耗性与循环性,也没有体现真正保护环境的作用,甚至没有体现电池生产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这种“一刀切”的税收模式,将严重压缩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扰乱国家提倡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方向。
  张天任给出了他的理由:首先,电池消费税不符合国家“去产能”的政策精神,助长了非法回收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无助于有效解决现有铅蓄电池行业的环境污染。电池消费税仅针对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税收,不但无法制约那些非法拆解冶炼的地下产业链,反而还加重了合法企业的负担。同时,合法企业反因税收负担资金流动被限,更无法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将废电池收回。在回收环节,由于付出了更多环保与税收成本,正规生产企业无法在价格上参与市场的竞争,根本竞争不过那些非法的地下回收利用获益者,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些年来,由于缺乏对地下产业链的监管,正规渠道回收量越来越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其次,电池消费税政策出台过于仓促,不符合国家只减不增的结构性减税精神,不利于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迈向中高端。近两年,国内铅蓄电池行业也进入了新常态,增速放缓,产能过剩,各项成本上升,利润受到挤压,行业的均利润只有3%~4%左右,甚至更微薄。征收4%的消费税,使得深处“严冬”和深度“贫血”时期的蓄电池企业雪上加霜,加剧亏损,难以生存。很多的企业因为要缴纳巨额的税费,而影响到企业对于技术研发的投入,不利于行业转型升级向中高端发展。
  再者,对铅蓄电池同时征收消费税与环境保护税,不符合国家纳税公平原则,也造成了重复计征。参照《环境保护税法》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情形,如果征收电池消费税,那么对铅蓄电池生产的应税污染物也应实行免税。如果对铅蓄电池同时征收消费税和环保税,既不符合国家纳税公平原则,也造成了重复计征,大大增加了正规合法电池企业的成本。
  张天任建议,铅蓄电池消费税的征收应当根据行业的实际状况来科学制定,国家应根据清洁生产和回收责任履行情况,因企施策,区别对待,分级实行免征或差异化征收的税收调节政策。对于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获得电池回收准入资质、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一级蓄电池企业,免征电池消费税,已经缴纳的电池消费税实行全额退返,以激发正规合法电池企业创新创造和转型升级活力,更好地促进我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健康发展;对于拥有电池回收准入资质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落实仍有“瑕疵”的二级蓄电池企业,减半征收电池消费税;对于非法运营、非规范回收运作、环保治理未达标的三级蓄电池企业不仅要全额征收消费税,还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淘汰落后产能,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生态,切实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促进公平竞争。
  张天任还建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回收、冶炼企业的事前准入,事中监管,围绕着铅蓄电池生命周期,鼓励企业提升技术环保装备升级,提高整体铅污染防治水平,建立综合的管理措施,避免出现“以税代管”的局面。

责任编辑: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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