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

2015年01月22日 9:44 1336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为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循环经济典型,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社会认知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组成专家组,对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
  评审专家组认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东园家酒厂循环经济产业园、四川绵阳游仙经济开发区、重庆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田东石化工业园区、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大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9家单位具备较好基础,建议开展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根据《通知》要求,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类:一、属于国家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省级各类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二、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三、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四、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上年参观人数不少于3000人(西部地区放宽到1000人);五、社会形象良好,五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园区类除应具备企业类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文件认可的园区、基地或园区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二、具有明确的边界;三、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四、有三家以上循环经济企业或具有两条以上清晰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教育示范基地健康运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认为被公示单位不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不适合建设教育示范基地的情况,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四部委反映。我们将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取消其试运行资格。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549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010-66096412
  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7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010-65201528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教育部基础一司
  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旅游局规财司


  2015年1月16日

文件图标 评审报告.doc

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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