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吨被查封铝矿石遭转移

河南三门峡中院未有效阻止

2014年12月15日 9:31 85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铝土矿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这或许不新鲜。但法院发现有人转移等待强制执行的财产,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这恐怕并不多见。而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
  几年前,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鼎盛铝业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河南建总公司胜诉。三门峡中院依法查封了鼎盛铝业的两万吨铝矿石。然而查封后5天,就有人开始转移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东西,直至全部转移完毕,法院也没能有效阻止。
  法院查封物被转移 法官现场查看未能有效阻止
  有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经过6年多次审判,河南建总与鼎盛铝业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却结实地卡在了执行环节。
  河南建总项目部负责人任水旺说,就在查封5天后,就有人开始转移那两万吨铝矿石:
  任水旺:2013年12月2日查封以后到2013年的12月7日,我们发现鼎盛铝业有限公司向厂区外转移查封物,一直到2013年12月23日全部转移完毕,转移过程长达16天。
  任水旺说,在这16天里,公司曾多次向三门峡中院汇报此事。期间,三门峡中院也曾派出三名法官前往现场察看:
  任水旺:2013年12月9日,他们去了三位法官,但是去之后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具体咋说的我们没有在他面前,只是我们从后面的法官追记上看到了他们说制止了,对方不听,回来向领导反映了。
  任水旺提供的一份2013年12月10号的法官追记中,有这样的表述:“用封条封住的配电房门外,破碎设备已经运转,正在加工矿石,有大车和几台小三轮车在往外运矿石,配电房门上封条被撕掉。”追记后面,有徐克伦、王明忠的签名。
  曾前往现场查看的法官徐克伦,与当地媒体记者交谈时,对这份法官追记的真实性,并不否认:
  徐克伦:我去了,去了人家在拉着(矿石)了。我说人家也不听,我说查封的那个不能那样,人家说,我们李经理交待这事,不能耽误,我说你们最好停下,人家不听我的,我就回来了,回来就给安庭长汇报,人家安庭长给领导咋请示,我就不清楚了。
  徐克伦所说的安庭长,是当时负责此案执行的安春才。而安春才在与当地记者交谈时却表示,得找案件具体承办人:
  安春才:这个案件一个是不归我管了,真要反映情况的话,你给承办人反映,承办人给我说,我给领导汇报,咱按程序来。
  案件横生枝节 三门峡中院裁定认定被转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
  法院的查封,意味着什么?如果未经法院许可转移被查封物,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河南建总方代理律师刘风雨: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特别是被查封的人,不能转移、变卖、隐匿,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后果就是,按照民诉法,轻者司法拘留、罚款,重者构成犯罪的,就要移交公安机关,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调查处理。
  未经法院许可私自转移被查封物,法院却没能有效阻止,这让案件胜诉方河南建总难以接受。被转移的矿石尚未追回,事情又横生枝节,本月3号,三门峡中院向河南建总送达了一份裁定书,认为当初查封的矿石是案外人所有。也就是说,这些被转移的矿石并不属于胜诉的一方。对于这份裁定书,河南建总也提出了质疑。
  河南建总项目部负责人任水旺说,2014年元月份,法院通知其就强制执行一事前来开听证会,但并未说明听证的具体内容:
  任水旺:元月23号开听证会的时候,我们才得知有案外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在开听证之前已经把东西都转移完毕了,到这转移查封物已经50多天了,我们没听说过有任何有案外人提出异议。
  听证会之后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任水旺说,公司一直向法院索要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文书。直到本月3号,河南建总终于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执行裁定书:所查封鼎盛铝业的两万吨铝矿石,属于案外人所有。
  任水旺:从裁定书上看,2014年4月10日都作出裁定了,这期间我们写申请,打电话,当面要,不下于20次,都没有要到这份裁定书。从作出裁定到送达都已经8个月了,当时我们向主管执行局长贾巧梅要过,她说那是法院的事儿你不要问,就这么答复我们的。
  执行裁定书制作完成8个月之后才送达申请执行人
  河南建总方面提供的这份执行裁定书中载明,制作日期4月10号,送达日期12月3号。裁定书中,虽然列有申请执行人河南建总,但裁定书自始至终没有河南建总方面的任何抗辩意见。据任水旺说,在此前执行听证会上,曾向法庭提交过九组证据,反驳案外人对执行物所有权提出的异议:
  任水旺:从裁定书整个内容来讲,全部叙述的是案外人一方的异议,以及他们一方提交法庭的证据,那么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以及抗辩的理由,整个裁定文书一字不提。
  河南建总一方的代理律师刘风雨认为,这份裁定也违反了执行异议裁定书的法律期限:
  刘风雨:程序上来讲,民诉法关于执行这一块的规定,(受理之日起)15天之内必须作出裁定。这个案件的裁定明显超出15日了。
  但在任水旺看来,这份裁定不能成立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标的物在法庭审理该执行异议案的时候,就已经不存在了:
  任水旺:打个比方,就是说现在这个桌子上放了一个盘子,我是要求法院对这个盘子查封了,现在,案外人把这个盘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把这个盘子拿走了,拐过来以后他再向法院提出那盘子是他的,又拿的有发票说那是他的。桌子上都没有盘子了你拿着发票能证明啥?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有不少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法院查封的东西被转移,曾往现场查看的法官为何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标的物被全部转移50多天后,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被转移的查封物另有其主?执行裁定书为何在制作完成8个月之后,才送达申请执行人?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的记者也来到三门峡中院求证,但三门峡中院拒绝就此事作出解释与回应。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执行为何如此困难?事件进展,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四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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