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新增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14年10月20日 13:34 467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交易所

  1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新增主动退市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提出调整重新上市的条件,主要财务指标要求等同于IPO等等。沪深交易所并就重新上市、退市整理期业务、风险警示板交易等退市制度相关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证所公布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于重点违法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都将其重新上市的潜质条件细化为四项具体条件:
  一是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如公司已就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等等。
  二是已撤换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等。
  三是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如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未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四是公司聘请的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律师已对前述三项条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明确认定公司已完全符合前述三项条件。
  此外,针对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沪深交易所对其申请重新上市的间隔期作了差异化规定:一是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二是对于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其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间隔期为3个月;三是对于因欺诈发行、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申请间隔期为12个月;四是对于因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间隔期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而按照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主要指标应等同IPO条件的原则思路,要求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变等条件。

责任编辑:李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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