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企业面临环保准入、行业准入两道门槛

2014年10月12日 8:56 338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在天能集团的吴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废铅酸蓄电池经过破碎、筛分、清洗等一系列工序被制成铅锭,成为下游生产电池的原料。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2015年年底前仍未通过环保核查和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落后产能将被淘汰。然而,期限日益临近,再生铅企业却过关者寥寥。
  2014年8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三批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自2013年4月公布首批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以来,历时近一年半共有50家企业入围,而再生铅企业仅占5席。除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同在第二批之列,保定港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分公司、新乡市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此次新晋入围。
  为何企业的申报积极性不高?在环保风暴、产能淘汰的双重压力之下,再生铅行业能否实现突围?
  大势所趋 不报不行
  目前企业申报积极性不高,仅两家企业暂时没有被淘汰的风险
  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在浙江省长兴县举办的全国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培训会俨然成了一场动员会,主管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敦促地方工信、环保部门及参会企业尽快完成申报及后续相关事宜。
  “再生铅行业准入审查工作原计划在去年年底完成,但一些企业对这项工作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工信部节能司综合处副处长王孝洋强调,在铅污染问题上,环保监管和行业管理要求只会越来越严,企业不要抱侥幸心理,应抓紧时间把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的工作完成。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综合处的周奇对目前企业申报环保核查积极性不高也十分困惑。“按照准入条件要求,两部门协商将再生铅企业环保核查作为行业准入审查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先通过环保核查后方能开展行业准入审查,但现在给企业留下的时间已经不多。因此,我们与工信部沟通后进行了有益的变革,让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同步进行。”
  他透露,现在,各企业不必等环保核查的结果公布后再申报行业准入审查,不过在最终发布结果上仍按照先发布环保核查公告、再发布行业准入公告的顺序进行。
  在今年6月公布的第一批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中,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春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两家入围。
  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学院副院长、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科技环保部主任尚辉良介绍,目前已通过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两家企业2013年再生铅产量合计26.61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7.7%。
  根据《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到2015年末,再生铅行业将形成一批年产5万吨以上的规模化企业,排名前10位企业的产业集中度达到50%以上,在全国支持改扩建10个5万吨以上的再生铅项目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产业发展的作用,逐步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
  他指出,针对再生铅企业的环保核查和行业准入审查,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但“大势所趋,不报不行”。
  为何劣币驱逐良币?
  财税政策应与环保要求、产业政策更好地衔接,名单之外的企业应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
  据了解,废铅酸蓄电池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49类危险废品之一。国家规定具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可以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处置等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因缺乏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监管,存在违法经营和无序竞争的现象。
  尚辉良说:“大量非法主体存在于市场中,具有资质的回收主体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导致铅酸蓄电池流向小企业和小作坊。”
  “现在,大的规模性再生铅处理企业效益真的不好,一个关键原因就是那些小回收商抬高了废品价格,因为他们既不用环保处理,也不需要开发票。”浙江天能集团总裁助理徐明学建议,应严厉打击不开增值税发票的作坊式再生铅企业,加大对规范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营造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
  “目前,针对利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与行业目前的形势已经脱节。”王孝洋认为,政策制定的初衷应尽量创造相对公平的市场秩序,让那些既进入环保核查名单、又进入行业准入名单的“双符合”企业理应享受更高的退税等优惠政策,名单之外的企业应被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
  据他透露,工信部及相关部委最近正与国家财税部门密切沟通,商讨如何将财税政策与环保要求、产业政策更好地衔接,推动再生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为进一步支持再生铅行业发展,工信部还专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将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惠及到所有涉铅行业。另外,还划拨一定的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还会同财政部启动了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支持铅污染削减,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据尚辉良介绍,《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以来,引导再生铅产业健康发展成效显著,再生铅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再生铅产业现有产能(含生产和在建)300万吨以上(不含非法小冶炼产能),产业先进产能利用率超过50%。2013年,全国再生铅产量150万吨,同比增长7.1%,占当年精铅消费量的30%以上,再生铅产业已经成为我国铅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
  对回收体系缺乏监管手段,很多再生铅没有回到规范的企业中
  在王孝洋看来,除了给予正规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营造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外,眼下行业更期待的是尽快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废铅酸蓄电池利用体系。
  “按照严格准入、强化监管的要求,目前对再生铅企业和电池生产企业,我们能够通过环保核查和准入条件审查加以甄别。相对来说,这些企业的运行监管目标比较明确,责任也容易落实。但对于回收利用体系一直缺乏监管手段。”王孝洋坦言,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是制约当前铅工业发展的重要方面。
  “报废的铅酸蓄电池在垃圾桶里很难寻觅,证明它的初次回收率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发生铅污染事件?按照以往工作经验和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很多污染或者潜在的污染风险都存在于初次回收之后的这个阶段,即没有回到或者说没有低成本、高效、可控地回到规范的再生铅企业中。我们推进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的中心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王孝洋透露,工信部正在支持一些电池生产企业进行试点,通过利用自建销售网点及自建再生铅企业完成全产业链的闭路循环。除此以外,也在积极探索收取押金、以旧换新或参照废旧电子电器处理基金模式等多种激励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尚辉良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规范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立法、执法力度,鼓励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与再生铅企业通过经济合约建立规范的回收联盟,研究依靠物联网等技术,对铅酸蓄电池实施生产、销售、配送、回收、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受工信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已经启动了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研究工作,届时还将认定一批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程。
  目前,山西吉天利循环经济科技产业园区已经获得批复,将开展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作为上海唯一一家持有废铅酸蓄电池回收资质的持证企业,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正联合相关行业协会、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等单位研究在上海地区构建高效、规范的废铅酸电池回收模式。
  “与其他行业不同,再生铅行业企业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问题发生在别的企业身上,你一样也得吃药。因此,行业内电池企业、再生铅企业之间一定要互信合作,共同维系行业利益,不要做有损行业发展的事。”王孝洋说。
  回收链条下乡镇----浙江天能依托销售网络回收电池
  在天能集团位于浙江省长兴县的吴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废铅酸蓄电池经过破碎、筛分、清洗、脱硫等一系列工序,被还原成了生产电池所需的原料:塑料和铅块。
  作为一家电池制造商,天能正在积极探索打造一条从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到再制造的闭合循环经济产业链。
  “我国每年报废铅酸蓄电池超过260万吨,但仅有30%属有组织回收。由蓄电池生产厂商或者再生铅生产厂家共同建设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回收网络几乎没有。”天能集团总裁助理徐明学介绍说。
  2009年6月,天能在长兴建设了第一个废电池回收处置加工厂,随后于2012年10月在河南省濮阳建立了第二家工厂,两家工厂的一期产能均为15万吨/年。其中,长兴项目还配套建设有300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生产产能,这一模式在全国独此一家。两个项目还预留了二期厂地,都是10万吨/年,全部投运后电池回收处理能力将达50万吨/年。
  “相比再生铅企业,我们的优势是可以依托全国3000多家天能电池销售网点这一现成的庞大网络回收电池,回收链条几乎延伸到每一个乡镇。除此以外,我们也不断鼓励建议华东、西南、东南、华北等区域的行业协会、整车制造厂参与进来。”徐明学说。

  相关链接
  经济政策如何定?
  提高规范回收再生环节
  强大的经济利益是导致当前非法收集大量存在的根源。在完善法制和行政手段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一系列经济调节手段,打破现存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引导资源回收向规范、安全的方向发展。
  未来可根据中国具体国情,探索以下3个方面的环境经济政策,提高规范回收再生环节的比例。
  1.税收优惠制度
  当前,再生铅冶炼行业的扶持政策中已经有增值税减半的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规范企业的成本,有助于提升其回收价格的市场竞争力。但由于再生冶炼之前的环节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的方式,规范企业承受了大量的税收负担。
  未来应对规范回收、处置、再生环节的市场主体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回收基金制
  回收基金制是国际上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在家电回收等领域已经开展了基金制的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否将铅蓄电池纳入基金制范围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如何协调好电池生产企业和再生铅行业之间在电池回收中的关系,是未来基金制建立的重要问题。
  3.押金制
  借鉴美国BCI模式,鼓励蓄电池生产企业将新电池销售与废电池回收相结合,完善以旧换新制度。生产商为通过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新铅蓄电池提供一定的折扣,并对没有提交旧电池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废铅蓄电池处理押金。这就保障了消费者和经销商的经济利益,有助于调动经销商和消费者参与回收的积极性,促进回收体系的持续性。

  回收网络怎么建?
  看发达国家有哪些经验
  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实行立法,构建收集网络。
  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的建立通常有3个主要途径,一是蓄电池制造商负责通过其零售网络组织回收;二是依照政府法规批准的专门收集铅蓄电池和含铅废物回收的强制联盟(政府的工业部门、环保部门和电池生产、销售到收集、回收和铅的二次生产循环每个阶段都参与到联盟中)和专业回收公司;三是由再生铅企业建立了特定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公司。
  上述3种途径回收的废铅蓄电池统一交由正规再生铅企业处理,同时政府给予再生铅企业一定的废电池处理补贴费用。
  日本:制造商支持的回收系统模式
  日本在《再生资源法》中明确了废电池由消费者回收至再生企业的3个渠道:通过分类收集后由地方政府集中转交;由电池销售商、生产商转交;由配套机器的销售商和服务中心转交。
  公众不能将废蓄电池混入一般生活垃圾中,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拆解倒酸,而应完整地送到指定的废蓄电池回收站。回收站由蓄电池生产厂家设立,生产厂商有责任将废蓄电池召回,然后由回收站集中,用塑料布包好成捆,再运送至再生铅厂处理。再生铅厂把废蓄电池破解后,冶炼成再生铅,再销售给蓄电池生产厂家,而蓄电池厂家在销售蓄电池时要把处置费按一定比例分摊到每一只蓄电池售价上,由公众承担。
  德国:收集者系统模式
  德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建立废旧电池回收网络。1998年10月颁布实施的《废旧电池管理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对电池实行回收,对进入德国市场的电池进行了严格限定:只有已经建立回收系统或者加入已存在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进口商),才可以在德国境内进行销售;在仪器、仪表等产品设备中内部一体化的电池不得有含有危险物质。
  德国设立公共电池回收系统基金会,并由德国公共废电池回收系统协会(GRS)管理与运行废电池回收。
  美国:逆向分配模式
  美国是在废电池环境管理方面立法最多最细的一个国家,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而且建立了多家废电池处理厂,同时坚持不懈地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让公众自觉支持和配合废旧电池回收工作。
  美国在1994年成立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组织——美国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由可充电电池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以零售店为基础建立收集网络系统,主要帮助和促进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小型密闭式铅酸电池在内的充电电池的循环使用,有关费用由参加的公司赞助。

责任编辑:孟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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