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2014年10月09日 9:31 187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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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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