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立法强化管理污染物排放

2014年10月02日 10:1 1220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宁夏将实行全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水、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据了解,近年来,宁夏总体环境质量状况向好,但工业集中区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由于目前重点污染物总量与环境容量尚未建立对应关系,相关管理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排污许可范围、内容、排污量核定和发证后监管等内容缺乏可行性,亟待立法细化加强管控。
  条例规定,宁夏将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自治区和市县政府根据国家、上一级政府制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责任,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同时,宁夏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度。明确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工业园区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同时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和排污企业责任主体地位。
  条例还明确了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措施。对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排污单位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自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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