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08月29日 16:8 2253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七条监督管理
  (一)每年年初由市智慧办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在项目申报时须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待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市智慧办牵头负责对项目总体进行绩效评价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办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企业(单位)上报材料弄虚作假、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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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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