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08月29日 16:8 2253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条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第五条项目确定
  (一)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报市政府确定。
  (二)通过评审的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或补助资金文件。
  第六条资金下达
  (一)智慧城市引进和建设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市政府批准确定方案下拨,其中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应经市智慧办同意,并向市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后下达资金。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根据立项文件或资助文件下拨资金。其中,对需要核查或验收的,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核查或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三)市级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库〔2007〕449号)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使用相关补助资金。县(市)区级项目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下达,获补助的企业(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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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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