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调整部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

2014年08月21日 14:54 1266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
  明确备案权限。《通知》明确省登记发证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许可委托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工作权限随之下放,相应由受委托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严格备案程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调整后,备案程序不变,仍按原规定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采矿权评估备案程序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办理,备案结果应当在备案的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评估结果与采矿权出让方案一并公示,备案时不再单独进行公示;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采矿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该厅要求各相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全面落实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备案制度;要明确业务主办处(科)室和主办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确保有序承接省厅下放的权限;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责任监管。省厅将不定期对备案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备案工作的办理规则、流程和要求。未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不得作为采矿权评估依据;未经评估备案的采矿权,不得出让。要建立备案情况报送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上季度备案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审核后,于10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厅储量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考核补件、退件率等措施,规范其从业行为;发现评审、评估机构或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各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申报备案时,要提交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表或采矿权评估情况表。要严格行业自律,遵守客观、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原则,切实按有关规定和准则开展评审、评估业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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