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2014年度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14年07月16日 14:5 7814次浏览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5号)要求,现将我区2014年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2014年我区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轻稀土59500吨,全部分配给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钨精矿(三氧化钨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500吨,其中主采1000吨,分配给内蒙古时丹达矿业有限公司巴林左旗东山湾矿区东南外围银钨钼多金属矿主采400吨,东乌珠穆沁旗钨矿主采200吨,太仆寺旗金地钨业有限责任公司钨矿主采400吨;综合利用500吨,分配给赤峰市维拉斯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锌多金属矿综合利用300吨,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二道沟铜多金属矿综合利用200吨。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制度。2014年7月30日前,旗县国土资源局应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要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旗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加强监督。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将上月钨矿、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应及时向厅报告,纳入开采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四、请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和当地统计部门进行核对,务必确保各项数据一致。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
联系人:刘敏,联系电话: 0471-4215704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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