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07月10日 8:41 170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稀土领域需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每年8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条件,确保项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须对本地区拟申请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于10月31日前将经公示后的申请项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专家库,并严格实行专家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行业发展需要,商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提出项目支持建议,经财政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财政部在预算执行当年的4月30日前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其中,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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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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