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12日 9:20 2664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十一条 管控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五十二条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交易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交易规则;
  (三)实时披露、更新交易活动信息;
  (四)设置市场监管与风险控制内部机构,监控交易系统的交易行为,预防交易风险和违规行为;
  (五)配合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查处、纠正违规交易行为;
  (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控单位和投资机构从事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交易所核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结合本市市场特点,制定交易规则、结算细则等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应当报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五十五条 市场交易主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从事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交易已经注销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交易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超过自身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持有数量或者资金支付能力从事交易;
  (四)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交易应当依法采用现货交易、电子拍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个交易日公布当日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统一组织交易清算和交收。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交易系统与登记薄应当实现信息互联,及时完成交易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第五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大额交易监管、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等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当发生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冻结交易账户、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对会员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并可依管理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交易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报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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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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