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确认在校生有就业权 应给工资
2009年10月19日 9:44 1103次浏览 来源: 大路人才网 分类: 人才资讯
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为单位提供劳务一直被认为只能属于实习。但近日,宣武法院在一起劳资纠纷中首次确认,大学生年满16周岁即拥有劳动主体地位,可以就业,并判决用人单位依法给付一名在校生工资。
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到农学院招聘,小刘应聘成功,于今年1月8日到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资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发给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
但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其在校期间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因此驳回了他的申请。
小刘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并赔礼道歉。对此,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他无权索要工资。
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小刘无隐瞒和欺诈情形,法院有理由确认他为劳动合同主体。
对于恒紫金公司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的说法,法院认为,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这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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