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可再生能源应与补贴能力相适应
2013年02月18日 14:22 2352次浏览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我国可再生能源(不含水能)迅速发展与国家补贴密不可分。今后鼓励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仍应适度补贴,防止补贴规模过大超出可支付能力。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绩效,在有限的补贴额度内,带动尽可能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我国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资金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按照已公布的规划,到2015年,风电将产生电量2000亿千瓦时,约需补贴4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3500万千瓦,当年产生电量500亿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5元计算,需补贴250亿元;生物质发电装机1300万千瓦,电量700亿千瓦时,需补贴280亿元;电网接入还需补贴100亿元。以上合计,2015年补贴资金不少于1000亿元。按目前每千瓦时8厘钱的补贴水平测算,即使做到应收尽收,2015年当年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资金为480亿左右,仍有500多亿的资金缺口。
国家面临涨电价与欠补贴双重压力。现有补贴机制可能大幅增加补贴负担。可再生能源项目大部分是地方核准,补贴却是由全网分摊,等于“地方请客,中央买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光伏产业发展政策中,准备根据光伏发电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利用财政预拨的办法,解决电网不能及时向光伏企业拨付补贴的问题。这些政策总的看是积极的,但也会给企业一个预期,即只要上光伏项目,国家就要给补贴;补贴不够就涨电价;补贴资金即便不到位,财政也会用预拨的方式兜底。考虑到电价上涨往往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滞后,如通胀压力、企业竞争压力等。一旦电价上涨不到位,财政预拨后很可能出现收支不能相抵的情况。在未来几年财政增支减收因素增多的情况下,这可能会是一个不小的新负担,需引起警惕。
如何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保持合理的规模,防止出现敞开口子补贴的现象。
第一,采用以补贴定规模的办法。建议改革现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办法,今后新上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应在补贴资金已经明确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核准,没有落实补贴的项目不能接入电网。
第二,补贴规模应与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为避免削弱企业竞争力,今后几年电价不宜大幅上调。建议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维持在每千瓦时8厘的水平。为了落实“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应收尽收、挖掘潜力来解决。不宜用财政资金替电网预拨可再生能源补贴。
第三,建立单位补贴额度逐年降低的机制。为了提高有限补贴资金的绩效,建议对风能、太阳能发电普遍推行招标定价的方式,不再搞“高成本高补贴”的成本定价。而是通过竞争确定项目开发业主和发现价格,从而形成每千瓦时补贴额度逐年、逐批次降低的机制,使现有的补贴资金补贴尽可能多的电量,促进可再生能源上网价格尽快达到常规电力的水平。
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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