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残留拟列入粮食检验项目
2012年03月19日 14:33 8620次浏览 来源: 南方网南方农村报 分类: 铅锌资讯
农残超标列入检测项目
针对涉及粮食质量的食品安全问题,意见稿有详细和严格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第十九条也提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粮食质量检验的内容也有了新变化,反映出国家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趋于严格。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相对于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的规定,意见稿增加了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明令禁止的污染物项目。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曾希柏告诉记者,粮食受金属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国内外都存在,近年来受社会广泛关注。曾希柏认为,农田重金属主要来自工业“三废”排放,而水稻对镉的吸收富集能力比较强,尤其容易超标。若能以立法形式确定对粮食中重金属的控制,有利于加强监管。而目前许多发达地区,土壤普遍重金属污染严重,这是否意味着这些地区将无法种植粮食,还不得而知。
除直接在粮食质量检验环节设置防线外,意见稿还从粮食生产源头着手,构建了覆盖上中下游的食品安全保护体系。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防止对粮食耕地造成污染。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该条规定既对种植户种植进行了规范,也为农民依法保障耕地不受污染提供了明确支持。
禁止粮食承储企业商业经营
基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我国一直实行粮食经营许可制度,只有达到一定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主体才可从事粮食经营,这在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已有规定。
意见稿同样明确了粮食经营许可制度,并在阻止未达资质的散户从事粮食经营的同时,也限制了大型粮食储备企业参与粮食商业经营。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储备粮,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
业内人士认为,中储粮一直试图通过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粮食资源进行粮食加工、贸易业务,如果该限制规定保留在《粮食法》定稿中,意味着中储粮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的尝试被全面叫停。
马文峰透露,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一直都被禁止,但粮食承储企业可以通过“自拍自买”和下属企业参与竞拍等方式,开展变相商业经营。即使《粮食法》用法律形式明确禁止,也不一定能管得住。要让守着国家粮仓的储粮企业不对粮食商业经营动心,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难免还要经过利益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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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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