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先交押金后被迫买鞋 南昌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遭质疑
2009年06月26日 10:12 1555次浏览 来源: 大路人才网 分类: 人才资讯
南昌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称属消费行为 经协调退还300元
到公司上班必须先交押金,“如不买鞋,押金概不退还”。小陈无奈地买下了200多元的运动鞋,而面对员工的质疑,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称员工购鞋行为属于“消费关系”,不属用人单位收费。昨日,在南昌读书的小陈向本报投诉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
求职却被迫买了双200多元的鞋
投诉:交了押金还被迫买鞋
昨日,学生小陈告诉记者,他和同学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南昌市西湖区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招聘宣传员。
6月16日上午,小陈和同学一同来到位于南昌国恩大酒店11楼的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对方一胡姓经理与他们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小陈告诉记者,签订协议后胡姓经理突然提出每人要交纳30元押金,并称该费用是为了防止员工违约。
“接过押金条仔细一看,我们就立刻有一种上当的感觉”。据小陈介绍,押金条上注明“如不买鞋,押金概不退还”。对方胡姓经理称,员工应当统一着装,其中就包括了鞋。在对方的再三要求下,他们以228元/双的价格买下了两双不知名的男式运动鞋。付款后,他们还被要求在一张自愿认购书上签字按手印,承诺“本人完全自愿掏钱买鞋,1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包换”。
回应:员工购鞋属于消费行为
6月24日中午,记者陪同小陈二人来到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该商行负责人胡经理先是称“没有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随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自愿认购书”。该认购书大致内容为“本人购买该鞋前已充分考虑清楚,现自愿购买该运动鞋,因买鞋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我个人承担”。
胡经理称,他认为买鞋纯粹属于消费关系,和用人单位收费并非一个概念,何况员工购鞋也有“自愿认购书”,属自愿掏钱。其认为,除非运动鞋出现质量问题,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要求员工购鞋属违规收费
“小陈在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购鞋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夏杨律师告诉记者,该纠纷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以卖鞋名义向员工收取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应当退还。
经协调,天和佳日化用品商行退还小陈及其同学两人共300元。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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