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低于930元禁止招聘
2010年05月14日 16:15 1477次浏览 来源: 大路人才网 分类: 人才资讯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获悉,今后,企业工资低于930元将禁止入场招聘。
本月1日起,烟台市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全日制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由原来的760元调整为920元,非全日制企业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6元。
昨天上午10时许,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络绎不绝。在二楼招聘大厅的显眼位置处,张贴着关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声明,并规定“企业最低工资低于930元不得进场招聘”。
“虽然芝罘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但发放到员工手中的工资则不得低于930元。”市就业办副主任彭文瑞表示,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标明岗位、人数、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不能使用“工资面议”字眼。“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收入及生活支出等系列指标测算出来的,具有强制性,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
目前,市人力资源市场已对进场企业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其明确工资标准,不明确或者违规的,将禁止入内。据悉,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酒店、餐饮、建筑等行业进行整治。对违规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6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责任编辑:m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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