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节能 新特种设备条例将于5月施行

2009年02月23日 15:6 62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有色装备

  国务院日前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调查制成为新《条例》的主要亮点。
  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发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减排的空间巨大。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约占85.3%;同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存在有较大的节能空间。
  为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新《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包括: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强化特种设备能效管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可越级上报
  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及其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新《条例》还专门增设了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相关章节。特别指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和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为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新《条例》规定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新《条例》还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新《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鼓励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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