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矿业公司环境违法被限期整改
2009年01月20日 9:52 4268次浏览 来源: 环保部 分类: 贵金属
环法〔2009〕1号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输水管线环境影响评价,铜钼矿资源开发工程拟以海拉尔河地表水作为矿区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供应水源,取水地点在海拉尔河左岸。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418号)同意了该取水方案。经查,你公司取水工程于2008年4月26日开工建设,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将工程取水口建设在呼伦湖(达赉湖)西岸,25公里输水管线中的8公里位于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开发项目停止建设,于2009年2月28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部将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复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限期改正 通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
责任编辑: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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